民法典的頒布實現了新中國幾代人的夙願。它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壹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是我國法治發展的重要裏程碑,是壹部基礎紮實、預期穩定、長遠受益的基本法。它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和人民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
這部直接以人民命名的民法典,以民事權利體系為基本框架,進壹步完善民事權利種類,完善權利保護和救濟規則,“規範公權,保障私權”,為保護人民權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體現了人民利益,反映了人民意願,維護了人民權益,促進了人民生活質量的提高。是人民權利的宣示和保障。
民法典是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石。民法典對主體制度、產權制度、合同制度作出了系統規定,確立了市場經濟運行的市場準入、財產所有權和使用、市場交易規則,使之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法律地位平等。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信用。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
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民事糾紛應當依法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第十壹條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