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用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房。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可以由集體組織申請,但不得超過法定標準。
壹、每戶宅基地使用權多少平方米
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縣城規劃區內農村村民宅基地面積每戶不得超過120平方米。縣城規劃區以外的農村村民宅基地面積標準為:
(壹)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的,每戶不得超過180平方米;
(二)使用耕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三)使用荒山、荒坡、荒地的,每戶不得超過240平方米。
二、如何處理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轉讓?
對於如何處理農村宅基地上房屋轉讓的問題,審判實踐中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壹,對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轉讓,認定不存在欺詐和明顯顯失公平情形的,應當認定房屋轉讓合同有效,駁回當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訴訟請求。
第二,房屋出售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可以認定合同有效,判決駁回當事人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請求。
三、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將房屋出售給鄉(鎮)外人員的,合同未實際履行或購房人未實際居住使用房屋的,合同無效,雙方應分別返還房屋和購房款。
第四,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將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合同已實際履行,買受人已實際居住使用房屋的,買受人應本著尊重現狀、維護穩定的原則,承認房屋現狀和繼續占有、居住、使用房屋的權利。
第五,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將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的,如果合同已實際履行,且買受人已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如果認定合同無效,在決定退房退款時,應充分考慮雙方的利益和各方的過錯責任, 特別是賣方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而獲得的利益,以及買方因房屋現值與原轉讓價格的差額而造成的損失; 其次,在買受人對房屋進行了改建或擴建的情況下,應當對其增值部分進行補償。
第三,宅基地轉讓的條件
宅基地使用的主體僅限於農民,不得出售給城鎮居民,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轉讓方擁有兩套以上農村住房;
(2)受讓人無住房、無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劃撥條件的;
(3)轉讓行為經集體組織同意;
(4)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
根據法律,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縣城規劃區內農村村民宅基地面積每戶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壹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鄉鎮企業、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鄉、村莊規劃區內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鄉鎮企業、農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農村村民住宅,不得占用農用地;
確需占用農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