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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

法律主觀性:

為依法懲治盜竊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第壹條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壹)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盜竊公私財物的數額。(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珍貴的國家文物為盜竊對象,應定罪處罰。(3)盜竊公私財物,包括電、氣、天然氣。

法律客觀性: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了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根據立法精神對新刑訴法中與檢察工作相關的概念和條文進行了準確界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界定了“刑訊逼供”的定義。指出刑訊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使犯罪嫌疑人遭受劇烈疼痛或者身體、精神上的痛苦,以取得口供。根據新刑訴法的規定,規則明確提出“對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報請逮捕、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依據。”同時還規定,其他非法方法,是指對犯罪嫌疑人實施與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威脅相當的違法程度,強迫其違背本人意誌供述的方法。界定“特別重大賄賂犯罪”《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試行)》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涉嫌賄賂犯罪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情節惡劣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認為,這壹定義更適合中國的經濟發展,符合打擊犯罪的需要,也是中國這麽多年司法實踐中的壹貫做法。規則很清楚。特別重大賄賂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在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或者送公安機關執行時,應當書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機關。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經人民檢察院同意。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提出是否準許的意見,報檢察長決定,並在三日內答復辯護律師。規則要求,人民檢察院辦理特別重大賄賂案件,應當在妨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後,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機關以及執行監視居住的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可以不經許可會見犯罪嫌疑人。對於特別重大的賄賂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允許辯護律師在偵查終結前會見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進壹步細化並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根據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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