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權可以立案。侵權的立案標準是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並且為第三人所知。侵權人有侮辱、誹謗等行為的。所謂侮辱,是指以言語或行為公開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行為。侮辱可以通過口頭或行為進行。其表現形式是散布已有的缺陷或其他對人的社會評價有害的事實,以此來抹黑他人,使其蒙受羞辱,可稱之為小題大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87條
民事主體對同壹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應當優先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音像制品等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音像制品制作者許可,出租音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和音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或者公開傳播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壹)其他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二、壹般侵權行為有哪些?
壹般侵權行為的類型如下:
1,侵犯人身權;
2.侵害個人利益;
3.侵犯身份權;
4.侵犯財產權;
5.侵犯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