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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法規。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根據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合理配置和利用醫療資源。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設置指導原則》制定,經上壹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布實施。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指導原則另行制定。

壹、醫療機構類型:

1.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2.婦幼保健院和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

3.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社區衛生服務站;

4.中心醫院、鄉(鎮)醫院和街道醫院;

5.療養院;

6.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7 .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保健中心、衛生站;

8.鄉村診所(研究所);

9.急救中心和站;

10.臨床檢驗中心;

11.專業疾病預防醫院、專業疾病預防研究所和專業疾病預防站;

療養院和護理站;

13.醫學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和臨終關懷中心

14.其他診所。

二、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1.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3.遭受二次以上醫療事故不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4.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5.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6.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條《條例》和本細則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通過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第四條衛生防疫、國境衛生檢疫、醫學科研、教學等機構。開展診療活動的美容服務機構和超出其業務範圍開展醫療美容業務的美容服務機構,必須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申請設立相應的醫療機構。

第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編制以外的醫療機構,由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照《條例》和本細則進行管理。

中國人民解放軍後勤衛生部負責向地方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供軍隊編制外醫療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第六條醫療機構依法從事診療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獨立行使監督管理職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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