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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地方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具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經濟特區法規。這些都屬於“地方性法規”的寬泛範圍。從法律上講,地方性法規是由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其立法權限應大於政府。在本轄區設定行政許可、限制公民權利,符合法治的壹般原則。

因此,在許多國家,行政許可的設定權主要集中在中央和地方議會,政府沒有或很少有設定權。比如在澳大利亞和奧地利,行政許可由聯邦議會和州議會設定,聯邦政府無權設定;在德國,行政許可主要由聯邦議會和州議會設定。行政機關不能設定行政許可,但在議會授權下,政府可以設定壹些具體的、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在美國,哪些行業、職業、產品實行許可證管理,主要由州立法機關決定。中國的情況和國外不壹樣。立法權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人大的立法權比國務院小。因此,這部法律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許可,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在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可以設定的五類事項中設定行政許可;

(二)通過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方式能夠解決的,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三)未制定上位法,即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

(四)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應當由國家確定的,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設立登記及其預先存在的行政許可;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在本地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產品進入當地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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