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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的時效

申請執行的時效期間為2年。

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法律適用。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申請的,喪失請求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實現實體權利的權利。

申請執行期限延長至2年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規定。最新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延長執行期限兩年,適當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刑事訴訟的時效是:

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民事訴訟時效的定義,是指民事權利被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時效期間屆滿,人民法院不再保護該權利的壹種時間制度。在法定時效期間,債權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將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法定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再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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