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生物等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壹定程度的損傷或部分功能障礙,不構成重傷但不屬於輕傷的損傷。損傷程度的認定應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由外界因素直接造成的後果等。損傷程度的認定應當以原發損傷及其由外界因素直接造成的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發生時的損傷、損傷引起的並發癥和後遺癥等。,應進行綜合分析和評價。
輕傷案件,法律沒有規定損害賠償標準,但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受害人的人身損害、因就醫產生的壹切費用和因曠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人體損傷程度的認定標準3.2輕傷造成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力、視力或者其他器官部分功能障礙,或者對人身健康造成中度損害的其他損傷,包括ⅰ級、ⅱ級輕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