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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不穿警服,不佩戴警官證,有執法權嗎?

壹般來說,警察不穿警服,不領警官證是不可能執法的,但是遇到特殊情況,比如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擾亂社會秩序,是有可能執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內,遇有職責範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執行職務。”

其實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很少會遇到特殊情況,所以壹般情況下,警察執法時是需要出示證件的。辦案時,民警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任何執法機關,包括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工商機關,都必須出示證件,不出示證件,就可以不配合。當然不是說執法的時候壹定要穿警服,同時出示證件,但是可以有其中壹種。壹是可以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還有壹種方式就是出示人民警察證。

現在,我們經常在街上看到的警察都穿著標準的衣服。他們都穿著制服,有警銜和警號。這種情況下,警察不需要出示警官證。只有當他們便衣執法時,才需要申報並出示警官證。當然,由於群眾覺得要進壹步確定警察的身份,也可以要求對方定期執法時出示警官證。那麽,我們就不能壹概而論,不穿警服或者有警官證的警察是否有執法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章、第三章,對人民警察的權力、義務和紀律作了具體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在職責範圍內遇有緊急情況,應當執行職務。”換句話說,警察有權在職責範圍內的緊急情況下執法。

事實上,我們所說的執法資格不能僅限於是否穿警服或是否佩戴警官證。人民警察的身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賦予的,取得警察身份意味著依法享有權力、承擔義務。警察執法的邏輯應該是這樣的:首先妳要有警察身份,然後妳才能有法律賦予的警察職權,然後公安機關作為警察管理部門賦予警察個體行使警察職權的權利,最後警察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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