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惡的罪名是從秦漢開始逐漸形成的。隋朝的《黃愷法》改變了北齊的刑罰制度,創制了十惡之名,成為後來的十惡。
十惡是什麽?據《唐律筆記》記載,十惡的內容是:
謀反即“謀國之危”,即圖謀推翻封建王朝的統治。
謀反就是“策劃破壞祠堂、山川、宮殿”,也就是策劃破壞皇帝的廟、祖墳、宮殿。
謀反是指“圖謀賣國”,明清法律改為“圖謀本國,潛往他國”,即圖謀賣國。
惡逆是指“毆打、殺害祖父母、父母,殺害叔伯父母、伯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丈夫的祖父母、父母”。
不是,是滅絕人性的意思,比如殺了壹家三口,受害者壹個都不應該判死刑;或者肢解殺人;或者試圖用毒藥毒死人。
不敬是指對皇帝的言行不敬,如偷皇帝祭祀用的物品或皇帝每天穿的物品;盜竊或偽造皇帝的印章;為皇帝造的船、艇不結實;詛咒皇帝;無理對待皇帝派來的使節;給皇帝備藥有誤差;為皇帝做飯錯誤地違反了食物禁令。
不孝,指的是直系親屬的叛逆,如指責或詛咒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在世時分居,不予贍養;父母出殯之時嫁人作樂,脫下喪服,換上吉祥服;聽到爺爺奶奶和父母的葬禮,我不哀悼;謊稱爺爺奶奶和父母去世。
不和諧是指謀殺或出賣五衣之內的某些親屬,毆打或指責丈夫和五衣之內的某些長輩和親屬。
不義”,指殺主人、刺史、縣令,見援業司;官兵殺了本部五個以上官員;當我聽到我丈夫的葬禮時,我並不悲傷。我若得樂,必順吉,再嫁。”
內亂,即五衣之內強奸部分親屬,以及父親、祖父的小妻子;或與父親、祖父的小妻子等通奸。
從以上十惡的內容可以看出,十惡主要是維護封建帝王的專制統治和君臣、父子、尊卑、上下的封建倫理關系。
歷代封建統治者對十惡不赦者施以重刑。按照唐律,凡犯十惡者,壹律判處死刑,流放,不得特批、金錢贖罪或減刑。唐朝以後,十惡刑罰大大加重。比如在明朝,謀反、造反等行為被視為“十惡不赦之罪”,全部按照加重重罪原則處理。犯上述罪行者,依唐律,無論是主犯還是從犯,壹律處死;兒子16歲上吊;祖父,孫子,兄弟,叔叔和兄弟的兒子可能不會死。明律不僅對罪犯不分人頭壹律處死,而且對其親屬中所有16以上的男性都以最重的刑罰對待,壹個案件往往牽連幾十個人。《明法》還擴大了十惡罪的範圍,所有的人都殺了知府、知府、知府;軍士殺本部百戶、千戶、千夫長;殺害老師的學生,也被稱為十惡不赦,被判死刑。清法沿襲明法,仍以十惡不赦為基本內容。在清朝,“謀反”,尤其是人民的反抗鬥爭,被醜化為“罪大惡極”、“法律不能寬大”的罪行,壹律嚴懲,或斬首或絞殺,即使是幫兇,也會被發配到偏僻偏僻的地方去當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