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債務通知書(以下簡稱履行通知書)。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方。執行到期債權時,向第三人發出代為履行債務的通知是法定程序。人民法院通知第三人向申請人或者人民法院履行債務時,必須明確事實依據和
法律依據:債務履行的數額和期限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後果。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他人的到期債權。但對方當事人對債務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提出異議的,執行法院不得繼續執行該債權,但申請執行人應當通過代位權進行權利救濟,除非該債權以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其基本法理是執行程序不能審查債務人與他人之間的債權債務的實體法律關系,相關糾紛應當通過訴訟。
執行到期債權應註意什麽
壹、通知的制作和應用
債權執行時,向第三人發出通知代為履行債務,是壹種法定程序。值得註意的是,第三人並非本案當事人,而是本案的案外人。人民法院通知第三人向申請人或者人民法院履行債務時,必須明確事實依據和
法律依據:債務履行的金額、期限,並附被執行人申請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復印件。
第二,第三人對到期債權的異議
法律依據:
《實施條例》第61條
根據《關於申請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申請執行的規定》第61條規定:“第三人對到期債權的履行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制定期間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予審查。”因為這是實體法上的異議,關系到債權債務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存在、存在多少,需要通過訴訟程序來確認。。“也就是說,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應得的債權,應當由申請人或者被執行人向法院的執行部門提出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
(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法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