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接受房屋安全鑒定委托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勘查,並自現場勘查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報告;應立即識別有明顯危險的房屋;房屋結構復雜、鑒定難度大,20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鑒定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並根據實際情況出具階段性鑒定文件。
第二十五條房屋安全鑒定以國家現行規範和鑒定標準為依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鑒定。對結構特殊、情況復雜的鑒定項目,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聘請專家或者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鑒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鑒定人的正常鑒定活動。
第二十六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責任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鑒定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申請重新鑒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另行組織鑒定人員進行重新鑒定。重新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壹致的,重新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重新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有實質性差異的,前次鑒定費和重新鑒定費由原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承擔。
第二十七條對存在明顯危險的房屋,在重新評估期間不得停止加固、修繕、改建、停止使用等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除出具鑒定報告外,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出具危險房屋通知書,送達房屋所有人、責任人和使用人,並報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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