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檢察官的職責
1,依法法律監督;
2.代表國家起訴;
3.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4.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5、行政起訴等等。
二。法官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壹)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審理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辦案,不準枉法;
(三)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清正廉潔,忠於職守,遵守紀律和職業道德;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司法秘密;
(七)接受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
三、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二
明確規定“法官是依法履行國家審判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區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法院以及其他專業人民檢察院的院長、副院長、司法工會委員、庭長、副庭長、法官、護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