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法建房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1,未經申請或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設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修建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的;
4.擅自將臨時建築設置成永久性建築。
二、加蓋房屋印章的房屋所有權應根據下列情況確定:
1.如果承租人在建房之前已經取得了業主的同意,那麽所建房屋的所有權以約定為準,業主沒有約定。對於改擴建的費用,業主會折價補償租戶;
2.未經業主事先同意,不僅房屋歸業主所有,業主也不會補償改擴建費用。添加劑能去除的,就應當去除,在去除過程中損壞了原房屋的,承租人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對違法建設行為的處罰: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2、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3、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非法收入,並可處以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民法
第349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在登記時設立。登記機關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頒發權屬證書。
第357條
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交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壹並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