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的過程如下:
1.開庭。聽證開始前,書記員應當通知並告知相關人員;
2.法院調查;
3.法庭辯論;
4.被告人的最後陳述;
5.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評議;
6.句子。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完成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後,在法庭或者其他合適的場所審理案件的過程。
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質性審理的階段。主要方式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其中,公開審判是原則,不公開審判是例外或補充。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壹律公開進行。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可見,離婚案件壹般公開審理,但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決定權在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是因為離婚案件有其特殊性。庭審中,可能會有不願意公開的個人隱私和情感內容。所以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法院壹般會允許。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條: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時,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