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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規律的模式

完善:中國古代法學,元代法規之壹。

知識擴展:

壹、“最高統治”的來源:

元順帝·托環鐵摩爾(1333 ~ 1368)完成了元朝的最後壹部法典。舜帝鄭智四年(公元1344年),詔書中的官員阿吉拉監督修改了壹年後寫成的《鄭智調歌》。鄭智第六年(公元1346年),鄭智條閣被封為天下。

2.追溯元朝法律制度的演變,主要的法律文書有哪些:

有必要討論壹下,元代法制的演變可以追溯到遼金時期。早期這些少數民族政權在生產力和社會形態上多為部落和奴隸制,法制不完備,因此存在大量習慣法成分。當他們與中原地區親密接觸,甚至征服中原傳統漢文化地區時,往往表現出壹種矛盾的心態。

壹方面,作為戰勝者和統治者,他們蔑視中國法律,傾向於固守自己的習慣;另壹方面是被長期處於封建時期、生活水平先進的中原文化所吸引。同時為了統治大量漢人聚集地,不得不在思想和法制上漢化。

遼朝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實行“依俗而治”的民族政策,即以“國制”管理契丹人,以“漢制”管理漢族人。這種方法被金元等政權所學。

遼代加強法制建設始於遼興崇五年,集中編纂和修訂了遼太祖以來的歷代法令,制定了《崇條例》為基本法,後又修訂了《憲庸條例》。

這兩部基本法,在收集了建國以來遼朝的詔令、法令的同時,大量引用了唐朝的法律。同時,由於唐朝的壹些法律已經過時,所以補充了很多宋朝的例子,以適應時代變化的需要。

這兩部法律表明遼朝在接受漢化方面前進了壹大步,隨後的金元王朝也深受其影響。金朝初,也是固守舊制。金太祖完顏阿骨打在刑罰制度上更多地依賴女真族的習慣法。

但隨著唐太宗、熙宗的不斷改革,沿襲遼宋舊制,有利於鞏固中央集權的行政制度及其配套的司法制度逐漸完善。

金朝在帝制五年頒布了王朝的第壹部法典《帝制》。該部法典模仿宋代刑法典的編纂方法,“以本朝舊制為基礎”,吸收隋唐制度,參考遼宋法制,“舉壹反三”,形成了接近中原漢法的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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