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據法的起源應該是在20世紀20年代。1929年,楊兆龍先生(1904-1979)在上海法政大學開設了《證據法導論》課程,次年出版了《證據法》教材。這是我國第壹部證據法著作。楊兆龍認為,“證據法也是規定證據方法的法律”。所謂“證據法”,按照楊的解釋,就是法定的事實證明方法。因此,它既不同於規定權利義務的實體法,也不同於法律解釋學。在他看來,證據法的目的是確定某壹事實的存在或真實性,這與實體法中權利義務的範圍和效力沒有直接關系,只是為落實和保護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的程序提供了壹個推論依據,應當是程序法的壹部分。而且,由於證據法的規定維系著事實主張能否成立、事實真相能否實現的關鍵,因此也成為訴訟法關註的焦點。他雖然承認證據法是程序法的壹部分,但並不依附於程序法,因為他已經意識到,當證據法的規定不對時,維權和執行義務的程序也會“失去效力”。楊兆龍從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劃分和功能主義的角度提出了證據法的目的和意義,確立了證據法的獨特品格。但從該書的體系和內容來看,基本上是以介紹英美證據法的基礎知識為目的。這本書與其說是壹部獨立的證據法著作,不如說是英美證據法導論。因為是為教學而寫,所以比較簡略,只有三四萬字,體系結構粗糙,內容單薄。但作為我國第壹部證據法教材,它揭開了證據法學習和研究的序幕。楊兆龍已經清楚地看到了大陸法系證據法與英美法系證據法的區別,認識到兩大法系(尤其是陪審團制度)的差異是英美法系證據法相對發達的原因。在他看來,大陸法系的訴訟法雖然對證據有壹些規定,但“不明確”,無法與英美完善的證據法相比。英美證據法的主要功能是為缺乏訓練的陪審團提供證明事實的規則,其重要性與法官是事實法官的大陸法系不可同日而語,所以應該效仿英美證據法,英美證據法只是壹個“參考”。楊兆龍後來師從美國證據法學家摩根,在哈佛大學做中美司法制度比較研究,獲得博士學位。他對證據法的理解主要來源於英美法系的理論傳統。當時中國法律的近代化是照搬大陸法系,所以他的證據法思想並沒有得到太多的傳播。此外,上海政法學院還出版了錢的《證據法講義》(34頁,586.6頁)和林的《英法證據法講義》(242頁,586.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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