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圈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利益。因維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約定期限內將臨時占用和挖掘的道路、場地恢復原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道路屬於所有權人,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
占用樓道公共區域可以向誰投訴?
去城管,綜合執法投訴。如果被公共區域、公園等占用。同壹小區的,可以向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和居民代表投訴。根據法律規定,居民區內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予以處罰並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強制清除,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在道路、走廊、空地等公共區域或者私自設置地下鎖等設施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