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憲者認為,憲法的任務是建立法律秩序和建立政治統壹。但是,壹方面德國有四分之壹的人口沒有參與這部法律的制定,另壹方面這部法律實際上是在盟軍的監督下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而不是在主權獨立的情況下制定的。因此,如何給這部法律壹個名稱,既能滿足從中確立法律標準的要求,又能防止兩德分裂繼續下去並成為永久事實,為名副其實的憲法留有余地,這是法哲學和憲法學理論中的壹個難題。時任漢堡市長的馬克斯·布勞爾(Max Brauer)為這部不能稱之為憲法的憲法提出了“Grundgesetz”壹詞。其實美、英、法並不滿足於此,但在蘇聯擴張的壓力下,他們迫切需要壹個運轉正常的聯邦德國,他們順應了德國人的這壹要求。1949年5月24日,《德意誌聯邦共和國憲法》正式生效,德意誌聯邦共和國同時成立。相反,1949年10月7日生效的第壹部東德憲法實際上被稱為“Verfassung der Deutschen Demokratische n Republic”,10月7日也被稱為東德的“國慶日”。
在起草者的心目中,《基本法》是壹項臨時措施,其第146條規定如下:
這是壹個由德國人組成的集體,他們在卡夫丁峽谷中行走,在自由世界中行走。
(這部基本法在德國人民憑自由意誌制定的憲法生效之日失效。)
但他們誰也不該想到,德與德的分裂會持續四十年。1989年柏林墻倒塌時,東德通過解散政府並加入德意誌聯邦共和國重新統壹。理論上,這個時候是制定憲法的好機會。但出於加快統壹進程等壹系列考慮,合並後原《基本法》直接將適用範圍擴大至全境,憲法的完善也成為《基本法》的完善,並延續至今。第146條雖然保留在基本法中,只是在措辭上略有變化,但德國已經基本失去了制定正式憲法的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