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法庭審判階段享有壹系列權利,這些權利旨在確保其能夠有效代表委托人,保護委托人的辯護權和合法權益。下面通過提問、回答、總結、法律依據,詳細闡述律師在法庭審判階段可以行使的權利。
文本:
第壹,律師在庭審階段的權利
1.法庭辯護權:律師有權代表當事人出庭,提供法律意見和論據。
2.質證權:律師可以向證人提問,包括對方當事人、證人、專家等。,以獲取相關證據。
3.調查取證權:律師有權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以保證辯護的充分性。
4.陳述權:律師可以就案件事實、法律適用等方面進行陳述,充分表明當事人的立場和意見。
5.代理權:律師有權表達當事人的代理意願,包括提起上訴和撤回訴訟請求。
6.申請證據保全的權利:律師可以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確保相關證據不被破壞、丟失、篡改。
7.參加審前會議的權利:律師有權參加審前會議,與法官和其他當事人討論案件的處理。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四條:律師在當庭提出質證、申請調查、提出書證、證人、專家、發表意見時,有權要求法庭傳喚證人、專家,對證人、專家提出質證要求。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權聘請辯護人,律師是被告人的辯護人,有權依法參加刑事訴訟。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當事人有權自行陳述案件的事實和理由,也可以委托代理人陳述。
總而言之:
律師在法庭審判階段的權利是基於法律的明文規定。這些權利旨在確保辯護人能夠有效履行職責,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律師在法庭辯護、質證、調查取證、陳述等環節享有相應的權利,為司法公正和當事人的辯護權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四條:“律師在當庭提出質證、申請調查、出示書證、證人、專家、發表意見時,有權要求法庭傳喚證人、專家,對證人、專家提出質證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權聘請辯護人,律師是被告人的辯護人,有權依法參加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當事人有權自行陳述案件的事實和理由,也有權委托代理人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