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的變更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沒有明確約定的,推定未變更。
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法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沒有通知,轉讓對債務人無效。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壹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可以向受讓人主張轉讓人的抗辯。
第八十三條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轉讓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或者與被轉讓的債權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合同義務的,應當取得債權人的同意。
第八十五條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相關的從債務,但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當事人壹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權利和義務同時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壹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第九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並的,由合並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外,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合同約定的連帶債權和義務,承擔連帶債務。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對確定買賣合同履行地作如下規定:
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點。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到貨、驗收、安裝和調試的地點不作為合同的履行地點。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或交付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形式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點。當事人未按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不涉及履行地的,仍應按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交貨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或者雖有約定但貨物沒有實際交付,且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不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