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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報廢管理系統

法律解析: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或者修理價值,或者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采取必要措施消除特種設備使用功能,並向原登記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註銷手續。

超過前款規定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達到設計使用壽命後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並變更使用登記證後,方可繼續使用。允許繼續使用的,應當采取加強檢查、檢測和維護等措施,確保使用安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防止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和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以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第三條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和使用實行分類和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責任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管理,確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和使用安全,符合節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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