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所謂贍養主要是指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的行為,即承擔壹定的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並給予合理的物質要求。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的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子女應當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精神和情感上應當尊重、關心和照顧父母。有經濟能力的成年子女,無論性別,已婚未婚,都應盡最大努力履行這壹義務,直到父母去世時父母需要贍養。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之間,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父母之間、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繼子女與履行了贍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壹般來說,孩子成年獨立生活後,父母不再有義務在物質和生活上支持他們。但是,在下列情況下父母有教育和贍養成年子女的義務:1、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那些還在學校學習的人;3、沒有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九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有權要求贍養人支付贍養費。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超出其能力範圍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七條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的權利。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贍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