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企參股民企的監管:(1)完善公司治理體系建設。公司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股東會和董事會應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定期召開會議,並按規定程序履行職權。經理應當認真執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董事、監事應當加強對經理執行決議情況的監督,采取措施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有效監督。加強對委派董事、監事和財務總監的資格審查和監督,必要時聘請專業、專職人員擔任委派的高級管理人員。委派的董事、監事和財務總監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定期向派出單位提交工作報告。(2)加強對財務總監履職情況的監督。應當對委派的財務總監的資格和能力進行審查,選擇能夠全面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履行出資人財務監督職責的人員。委派的財務總監應根據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的有關規定明確職責,定期報告公司資產運營和財務狀況,特殊、異常和重大事項應及時報告。財務總監的薪酬標準和支付方式由董事會決定並由公司實施,以保證其應有的獨立性。
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對所投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
(二)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
(三)按照規定向所投資企業派出監事會;
(四)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和考核所投資企業的負責人,並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
(五)通過統計、審計等手段監督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六)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承擔同級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除前款規定的職責外,可以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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