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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法的損害賠償

美國《統壹產品責任示範法》規定,損害包括財產損害、人身傷害、疾病和死亡,以及由此引起的精神痛苦或情感傷害。財產損害的範圍不包括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這是合同法的問題。實踐中,法院判決的人身損害賠償數額比較大,精神損害賠償占大多數。美國產品責任法的特點之壹是規定了懲罰性賠償。這對於懲治生產銷售中的惡意魯莽行為,防止類似行為的發生具有重要作用。

《歐洲產品責任指令》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同時,允許成員國規定非物質損害,即精神損害。在財產損害方面,規定僅限於除缺陷產品外通常用於個人使用或消費的財產,不包括用於商業目的的財產損害。

我國《產品質量法》分別規定了產品缺陷和產品缺陷的法律責任。該法第28條規定了產品缺陷的責任。第29條至第34條規定了產品缺陷的賠償責任,“實際上相當於外國的產品責任法”。(註:國家技術監督局政策法規司:《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講座》,世界圖書出版公司,1993,第142頁。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因產品缺陷造成受害人受傷和/或財產損失的,損害賠償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造成人身損害的,侵權人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和殘疾人生活補助費;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撫恤金、死者生前所扶養人的必要生活費等費用;造成財產損失的,侵權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權人還應當予以賠償。但法律並沒有對“其他重大損失”進行解釋。“其他重大損失”是指其他經濟損失,包括可獲得利益的損失。《產品質量法》中沒有關於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出現過此類案例。

可見,對於個人使用或消費的缺陷產品造成的財產損害,受害人可以獲得賠償,但不包括對商業損失的賠償,這是各國和國際* * *的產品責任立法。對於人身損害賠償,無論是國家立法還是國際產品責任立法都有規定。對於精神損害賠償,各國立法並不壹致。《美國統壹產品責任示範法》沒有限制產品責任的損害賠償額。實踐中,產品責任案件的賠償金額逐年增加,法院判處高額賠償的現象相當普遍,以至於壹些生產者和產品所有者不堪重負。

看到美國產品責任訴訟高額賠償帶來的問題,各國開始規定損害賠償的最高和最低限額。《歐洲產品責任指令》允許成員國在立法中規定,生產者因同類產品的相同缺陷造成的人身傷亡賠償總額不得超過7000萬歐洲貨幣單位。該指令還規定,損害是指財產損失,但其價值不得低於500歐洲貨幣單位。也就是說,少於此不被認為是本指令中提到的“損壞”。

我國《產品質量法》沒有規定賠償限額。在我國現實生活中,產品責任案件的賠償金額相對較少,不存在金額如此驚人以至於影響經濟發展的問題。

設定最高賠償限額是因為對生產者和銷售者采取了嚴格責任原則。如果不設置損害賠償限額,企業將承擔過重的賠償責任,影響新產品的開發,不利於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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