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偽造合同索要欠款。
情況
例2001 1年8月,某商業銀行與楊淩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該商業銀行向楊淩公司發放貸款10萬元。上述貸款到期後,商業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楊淩公司返還貸款本息,並要求恒泰公司對上述貸款承擔抵押擔保責任。銀行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壹份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法院認定,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在形式上不能掛鉤,作為重要附件的抵押物清單實際上是空白清單,並沒有反映其簽訂的具體時間。原告知道自己站不住腳,申請撤回起訴。法院依法處罰原告偽造證據。
點評:原告作為債權人,因經營問題對部分債權缺乏相應的保障,本可通過雙方協商或其他法律措施解決。但原告采用偽造虛假的《最高額抵押合同》的非法手段,意圖損害被告的合法權益。這種行為是典型的濫用訴權和惡意訴訟。
上庭前臨時補貨不算。
案例1999年3月30日,某建材公司與某冷軋廠簽訂購銷合同,建材公司向該冷軋廠供應線材。合同簽訂後,冷軋廠未能按時付款,冷軋廠由某實業公司設立。其在申請開辦紗廠的當天,就向工商局出具了保證函,保證320萬元註冊資本足額到位,否則承擔由此產生的壹切民事責任。事後,實業公司並未實際投入320萬元。2001年2月25日,建材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冷軋廠償還貨款,同時請求判令實業公司在虛假出資範圍內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實業公司得知因虛假出資被推上被告席後,立即於3月6日以銀行本票向冷軋廠轉賬320萬元,並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稱用這筆錢補充註冊資本。法官認為,實業公司辯稱的所謂資本補充,本質上是壹種規避法律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應在註冊資本出資不足的範圍內承擔清算責任。
點評:企業成立之初,其投資者應依法向企業足額投入註冊資本,並在經營過程中保本,不能抽逃。這是我國現行法定資本制度的要求。雖然法律不禁止投資者采取措施彌補自己的錯誤,但法律要求這種補救措施必須是善意的。在這種情況下,實業公司的補貨行為不能說是善意的。
逾期交付的花木枯萎。
案例10 2003年9月,原告某廣告公司與被告某苗圃簽訂買賣合同,約定該苗圃於9月20-22日向該廣告公司供應十個品種的花木,總價65438+萬元。9月19日,苗圃通知廣告公司,花木已經準備好,讓他們趕緊提貨。然而,廣告公司在22日之前沒有提貨。24日,苗圃再次要求廣告公司提貨,並告知對方花木因品種特性容易枯萎,但廣告公司仍未給予任何回復。26日,苗圃將花木全部搬出溫室,露天存放。28日,天氣突變,所有的花都被雨水擊倒了。29日,廣告公司未能提貨。苗圃要求廣告公司支付貨款,但遭到拒絕,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雙方對損失均有責任,判決廣告公司賠償花木款7.5萬元。
點評:誠信原則貫穿於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的各個環節。在履行階段,當事人既要履行法律和合同規定的義務,又要履行各種附隨義務,以良好的心態盡保護對方利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