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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法律法規經驗

工程索賠是建設工程管理和建設經濟活動中合同雙方共同的管理業務。在以往的建設工程中,由於長期經濟利益和人情關系的雙重顧慮,施工單位往往不願意也不敢索賠,工程索賠的數量也相當少,這也導致施工方缺乏處理工程索賠的必要經驗。項目索賠1。索賠的概念是當壹方因另壹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遭受損失時,根據法律、合同規定和慣例,向另壹方要求賠償或補償的行為。索賠有三個基本特征:壹是索賠是雙向的,不僅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索賠,發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賠。其次,只有當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實際發生時,壹方才能向另壹方主張賠償。第三,索賠是壹種未經另壹方確認的單方面行為,對另壹方尚未產生約束力。這種主張最終能否實現,必須確認(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目前,我國工程建設合同履行中普遍存在的現象是承包商提出施工索賠;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應對因承包人履約違約責任引起的反索賠和對承包人索賠的反索賠進行分析、審查和修正。(1)索賠事件的起因是1。業主違反合同,業主未能按合同要求交付設計資料和圖紙;未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施工場地並提供道路、水、電等施工條件,致使承包人的施工人員和設備無法進場,或進場後無法正常工作,造成人員窩工、停工、機械閑置;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數量支付工程款;材料設備供應不及時或不合格。2.不利的自然條件和人為障礙引起的索賠。不利的自然條件是指施工中遇到的實際自然條件比招標文件中描述的更加困難和惡劣,這是壹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預測的。如果承包人遇到現場氣候條件以外的外界障礙或條件,或遇到圖紙中未註明的地下構築物或文物,建設單位可提出工期延長和費用補償。3.設計變更引起的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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