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典對脅迫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有哪些規定?
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通過威脅、恐嚇等非法手段對他人的思想施加脅迫,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並基於恐懼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為。當事人因受脅迫而作出意思表示時,意思表示不存在錯誤。被脅迫人在作出符合被脅迫人要求的意思表示時,是明確知道自己意思表示的法律後果的,但該意思表示不是基於被脅迫人的自由意誌。
民法
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三人欺詐,致使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條當事人壹方或者第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脅迫對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壹條當事人壹方乘人之危,缺乏判斷力,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有多大效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效。
《民法》第二十條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壹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前款規定適用於八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粹有益或適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