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師周莉那句“我是刑事辯護律師,我必須為真相承擔”的經典臺詞,如果把它們表述為“為被告承擔”,可能會更強烈壹些,或者說,只從女律師的良知和責任感的角度來表述臺裏的故事,會更穩妥壹些。原劇情解決的很好,可以從以下兩個角度正確引導觀眾理解。但加上“對事實真相負責”,會讓人錯誤地理解為主任對律師的專業知識有誤解。雖然劇情最終填充了經典臺詞“妳被解雇了,從這壹刻起我不再是妳的雇主”來揭露律師的這種職業特性,但整個故事關於“真相”二字的討論,以及刑事辯護律師之間的交流,可能會讓人覺得有些怪異。
在法庭辯護和證據結算的方式上,第壹個也是最明顯的難以忍受的不準確,就是本案的最終定罪,居然僅僅是因為真兇父親在情緒激動的情況下的壹聲尖叫的筆錄?但仲裁庭重新開庭時並未對關鍵證據(秘密視頻)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普遍性進行研究?所有再審的舞臺都充滿了很多催人淚下的元素,對於這樣壹部題材的電影來說無可厚非,但這違背了刑事訴訟法基本上是程序正義的常識。不正確的問題真的不應該緊跟著整個庭審過程中司機妻子選擇手機彩信發給女律師的證據。
法院沒有對這樣的新證據的合理性、合法性、普遍性、真實性、有效性進行核對,立刻導致證人翻案,暈頭轉向,情緒失控,才告知自己被戴了綠帽子(顯然後來結果說是假的)。如果未來沒有發生戲劇性的意外,很可能會導致壹個錯誤的判斷。
說出真相,說出真兇的真相,是我最不理解的地方。我認為“當然的事實”和“法律法規的事實”之間的聯系是這部電影想要傳達的主題之壹。真兇的父親說“什麽是真相,就是什麽是真兇,就是大家都想認為的才是真兇”,但我不知道我是否知道問題在哪裏,所以這裏是“的應用”。這種模糊的表述似乎有壹種模糊“法律和監管”事實與“自然”事實之間的中間線的趨勢。大部分“法律法規事實”可能是“自然事實”,但經過正當的司法程序和實現程序正義的證據清理後,很多“自然事實”可能不會被定罪量刑,比如在非法調查取證中獲得的口供,而是經過全套正當的刑事訴訟程序慎重考慮過的事實。
對於法庭外的人和被告人,包括這部劇裏的檢察官本人(不代表黨政機關履行公訴職責的真實身份),他們是否堅信什麽是真相,誰是真兇,其實並不是法律法規做出裁決的依據,那麽故事裏的真相又意味著什麽呢?是不是很多人心裏都有主觀的選擇和信念?類似的主題表達還有《烈日灼心》,但我覺得《烈日灼心》對樸素道理的闡釋明顯優於本片,因為它以我國司法部門工作人員大量的心智主題活動推動故事的發展趨勢,使得“法律法規”與“事實”的對比更具獨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