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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簽訂國際工程合同的程序。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的類型(1)按工作內容分類,包括:工程咨詢服務合同(包括設計合同、監理合同等。);勘測合同;工程建設合同;貨物采購合同(包括各種機械設備采購、材料采購等。);安裝合同;裝修合同。(二)按承包範圍,包括:設計-施工合同;EPC/交鑰匙合同;施工總承包;分包合同;勞動合同;項目管理合同(PMC);配置管理合同。

簽訂項目合同的通常程序是什麽?

簽證合同的核心內容:合同的訂立是獨立主體相互聯系,表達相互意思,直至達成協議的過程。因此,合同的訂立必須由當事人表示,從要約、再要約到承諾。合同只能在特定的人之間或者特定範圍內的人之間訂立,當事人之間必須以訂立合同為目的而相互聯系,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是以簽訂合同為目的而發出的。如果不特定人或特定人相互聯系、協商,但不是以締約為目的,則不屬於合同訂立問題。訂立建築合同的程序

1.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應當符合下列原則:

(1)合同雙方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將其意誌強加於另壹方。

(2)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3)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五)當事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訂立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談判中,應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和合同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做好周密充分的準備,並按照“責任原則”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2.承包人和發包人訂立施工合同,應當符合下列程序:

(1)接受中標通知書。

(2)組建包括項目經理在內的談判小組。

(3)起草合同專用條款。

(4)談判。

(五)參照發包人擬定的合同條件或者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與發包人訂立施工合同。

(6)合同雙方到合同管理部門備案,繳納印花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壹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要約、承諾或者其他方式訂立合同。

第472條

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具體內容;

(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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