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不生病不去醫院看病是必然的。但是,醫療行業是壹個專業性很強的領域。對於患者來說,醫護人員就像觀世音菩薩,對醫護人員百依百順,不敢大意。患者楊梅於2006年7月24日到義烏市中心醫院門診進行孕產婦健康檢查。b超顯示臂位68MM,胎盤分級G -I,羊水45MM,壓跡為宮內單個活胎臀位。同年7月25日,門診醫護人員復診後,對患者楊梅進行詢問,並開具處方(右旋糖酐40註射液,500ml,1瓶,7%,17.5g,250ml,1針,50438+00%,葡萄糖針)。患者楊梅交費後,在門診輸液室輸液時間長達9個半小時。患者楊梅服藥後,胸部開始疼痛,出現手腳麻木無力等藥物不良反應。第二天,患者楊梅多次向前壹天開藥的醫生反映服藥後的不良反應。醫生沒有按照醫療衛生法規、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等規範的要求,對醫療活動中可能引發醫療事故的醫療過錯行為進行診療,而是要求患者楊梅按照原處方繼續用藥。醫生的不作為對楊梅最終死胎的醫療事故造成了直接的因果關系。可以說,醫生的行為直接導致了本案中楊梅死胎的嚴重後果。貴醫聯體在鑒定過程中,診療過程中未對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進行分析研究,誤認為妊娠高血壓綜合征(PIH)明確,無明確用藥指征,存在壹定不足,但上述不足與PIH及胎兒死胎無因果關系。(且醫院沒有提供用藥證據),可以在義烏市中心醫院2006年8月5日的病程記錄中證明。《課程記錄》記載...膽囊炎,胃炎?HELLP綜合征?為了明確診斷,進壹步治療,轉院治療……”。在義烏市中心就醫,多次門診治療無效。患者要求住院後,住院期間,醫方無法明確診斷。妳們醫學會是如何根據材料對門診治療時的妊娠高血壓做出明確結論,從而表明沒有因果關系的?
患者認為,患者去醫療機構看病,病歷是必不可少的。通俗的理解就是病歷記錄了病人得了什麽病,醫護人員采取了什麽樣的治療和用藥。通過對醫療機構和患者雙方保存的原始病歷進行分析研究,發現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在門診治療時因疏忽大意而忽略了服藥後的不良反應,造成了患者的患病。可見醫務人員的專業水平和臨床經驗不足,沒有真正掌握孕婦的醫學臨床表現的特點和對象。壹旦他們遇到不良用藥,不能及時糾正診斷,阻止病情發展,就會導致嚴重後果。就本案而言,義烏市中心醫院門診醫務人員開藥不當與患者死胎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義烏市中心醫院對患者楊梅的醫療行為負責。
此外,在醫患醫療事故糾紛中,醫療機構往往以“並發癥”為抗辯理由,推卸醫療事故責任。根據我國相關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定,“並發癥”只有在現有醫學科技條件下無法預見或預防的情況發生後,才屬於醫療事故。這些可預測和可預防的並發癥可以構成醫療事故。就本案而言,患者楊梅在孕期因血壓升高現象來到義烏市中心醫院門診檢查治療。門診醫務人員應該預見到患者楊梅可能有孕婦的“並發癥”,但並沒有預見到。在診療過程中,醫務人員未及時發現可能出現的並發癥,從而延誤了並發癥的診治,未能及時正確處理治療或轉上級醫院治療,而是采取不負責任的不作為,要求患者繼續使用原處方,導致本案患者楊梅死產的嚴重醫療事故。
綜上,患者楊梅認為妳們醫學會的鑒定結論明顯錯誤。因此,患者請求貴醫協撤銷鑒定結論,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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