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後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在這種情況下,追訴時效的延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這是延長追訴時效的前提條件。
2.犯罪者逃避調查或審判。
關於追訴時效,是指刑法規定的對犯罪分子進行刑事偵查的有效期限。過了這個期限,司法機關就不能起訴了,也就是不能追究刑事責任了。顯然,設立追訴時效制度的目的不是為了故意放縱犯罪,而是為了有效實現刑法的目的。有利於司法機關集中力量懲治現有犯罪活動,有利於社會秩序的穩定,有利於調動壹切積極因素,團結壹切可以團結的力量。
綜上所述,在司法實踐中,雖然法律明確規定了刑事追訴時效的具體情形,但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仍需根據所涉及的實際事實來確定,特別是對於不同的違法行為有不同的處罰,那麽相應的追訴時效也會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超過下列時限後,該罪行將不予起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