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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審核失敗的原因

居住證審核不通過可能是因為學歷不夠或者辦理條件不合格。

居留證的條件如下:

1.本人持有的來自居住地的暫住證在有效期內,已滿6個月;

2.至少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之壹:

(1)在居住地有合法穩定就業(指未來在本市就業6個月以上的可能性);

(二)在居住地有穩定住所(指具有未來可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

(三)在居住地連續學習(指在本市中小學取得學籍的學習和在本市具有研究生培養資格的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取得學籍並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習)。

居住證是中國壹些發達城市借鑒發達國家“綠卡”制度所做的嘗試,為中國制定技術移民措施,最終形成中國的國民“綠卡”制度積累了經驗。居住證持有人可以享受當地居民的待遇。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本人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委托的派出所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符合辦理居住證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延長按期制發居住證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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