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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什麽時候可以搜查?

搜查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破案所采取的壹種手段。搜查的對象包括人、物品、住所和其他有關場所。廣義的“搜查”還包括治安案件中的檢查。由於搜查和檢查涉及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等重大權益,法律法規歷來高度重視搜查和檢查的規範化,對其適用作出了嚴格的程序性規定,確保其不被濫用。《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為了維護公共秩序,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涉嫌犯罪的人,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訊問、檢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和人員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的檢查證。確需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進行現場檢查,但在檢查公民住宅時,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檢查證明。”《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表明執法身份後,可以當場盤問、檢查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未著制式服裝的人民警察,在現場盤問、檢查前,必須出示執法證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零六條規定:“進行搜查的時候,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並且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在執行拘留、逮捕過程中,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壹的,可以不帶搜查證進行搜查: (壹)可以隨身攜帶兇器;(2)有可能藏匿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三)有可能隱匿、毀滅、轉移犯罪證據的;(四)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發事件。”從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壹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辦理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對涉嫌犯罪的人進行人身搜查和檢查時,應當出示有關證件,表明執法身份,當事人也可以當場要求執法人員出示證件,表明執法身份。人民警察對著制式服裝違法嫌疑人實施人身搜查、檢查的,此時執法人員已表明執法身份,相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此外,由於刑事案件的突發性、緊迫性、危險性,在拘留、逮捕過程中,遇有法定緊急情況,人民警察可以不出示相關證件進行人身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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