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的槍支管理制度。槍縣殺傷力大,壹旦失守,對社會構成嚴重威脅。為了保證公務用槍的安全,《槍支管理法》對公務用槍的日常管理有嚴格的規定,要求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愛護槍支,確保槍支安全,防止槍支被盜、被搶、丟失或者發生其他事故。這是依法配備公務用槍人員的職責。同時,對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配備的槍支發生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避免造成嚴重後果。槍支丟失不報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是不履行法律義務。近年來,槍支犯罪數量不斷增加。原因之壹是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單位和人員疏於槍支管理,多次發生槍支被盜、被搶、丟失事件,使槍支流向社會,被犯罪分子獲取和使用。它對公眾的安全構成了潛在的嚴重威脅。
(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槍支丟失後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這裏的損失不僅包括因行為人保管不當造成的損失,還包括因盜竊、搶劫、欺騙或其他原因對槍支失去控制造成的損失。第壹,這裏的“沒有及時報告”是指發現槍支丟失後沒有立即報告,這是本罪的重要條件。如果行為人在壹段時間內沒有發現槍支丟失,被他人利用實施犯罪,不應認定為沒有及時報告。如果行為人完全按照規定保管槍支,但因意外盜竊或搶劫而及時報告,則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在使用、保管過程中被盜,即使及時報告,也應承擔過失責任,但不構成本罪。第二,公務用槍丟失不及時報告的行為只有造成嚴重後果才構成本罪,這是本罪成立的法律要件。上述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有嚴重後果,如槍支丟失、犯罪分子持有、使用,或者因槍支走火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後果。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有(1)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教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承擔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官,海關的緝私人員。(二)國家重要的軍事、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押運任務確需使用槍支的。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槍失而不及次。如果不知道槍丟了不去報案,不構成本罪。行為人丟失槍支可能是因為疏忽大意,沒有及時報案,但屬於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