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沒有感情出軌的法律概念,即使對方有感情出軌,也很難用證據證明。但如果對方是出軌或與他人同居,可以收集證據證明。
協議離婚的程序和必要程序如下:
1,應用。當事人協議離婚,必須親自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在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申請離婚時,當事人應當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復習。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時,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民法典》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雙方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詢問。登記機關發現離婚壹方有違反民法典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不予登記。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防止輕率離婚和假離婚,工作人員要對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調解和做好工作。婚姻登記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當事人的離婚申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壹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其結婚證。雖然這是法律為防止登記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是對申請離婚的當事人給予了冷靜的考慮。在審查期間,如果雙方獲得和解的知識,應允許他們撤回離婚申請。
3.註冊。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對符合《民法典》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自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夫妻關系。不符合《民法典》和《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綜上,感情出軌在法律上不算出軌。所謂的感情出軌是不受法律懲罰的。感情出軌是指他對伴侶以外的人有感覺,但身體沒有出軌。感情出軌不是壹個法律術語,而是壹個意識形態範疇。在我國,法律不會懲罰意識形態內容。所謂出軌,通常是指重婚或者婚外同居。這種情況屬於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如果提起離婚訴訟,法院通常會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