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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所有權

國有土地是指國家享有土地所有權的那部分土地。國家是國有土地的唯壹和統壹的所有者。獨特性和統壹性是我國所有國家財產所有權主體的基本法律特征。國家所有土地主體的唯壹性,決定了除國家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成為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但無論是哪種用途,都不能改變國有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國有土地主體的統壹性要求只有國家才能行使國有土地所有權,未經國家授權或者批準,其他任何單位不得行使國有土地所有權中的任何權力。

根據法律和中國目前的政治制度,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是國家所有土地的唯壹代表。《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有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務院代表國家依法對國有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具體形式上,可以由國務院直接行使,也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或國有公司行使。

法律上明確國務院是國有土地所有權的代表。壹是表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是國有土地所有權的代表,只能根據國務院授權處置國有土地;二是明確國有土地收益權屬於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有權決定國有土地收益的分配方式;三是賦予中央人民政府國有土地資產管理職能。在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土地是私有的,公司和財團也可以購買,成為私有財產。即使在國有化浪潮中,美國也沒有將土地國有化。

土地私有制在中國是不允許的,在現實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影響有目共睹!

國有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條實行分級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國務院審批。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壹百萬以上的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後,報國務院批準。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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