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流程是怎樣的?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將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宣布;
5、法庭調查階段,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6、法庭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7.判決宣布。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當庭宣判的條件是什麽?
1,案件事實清楚。案件事實清楚是判案的基本條件。只有事實清楚,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做出判決。事實不清的,判決不能執行。
2、必須當庭宣判。在當事人住處宣判的,不能視為當庭宣判。
3.判決必須在審判調查後的第二天宣布,或每隔壹天定期宣布。
4.宣判前的庭審辯論必須有新的實質性內容。如果故意做壹個空洞的調查,辯論後宣判,只是為了在法庭上顯示量刑率,那就不是真正的法庭宣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規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可以參加公開開庭審理。旁聽席位不能滿足需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申請的先後順序或者抽簽、搖號的方式發布旁聽席位,但應當優先安排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旁聽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