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實施),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
騙取公私財物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壹)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發布虛假信息的,詐騙不特定多數人;
(二)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救災募捐為名進行詐騙的;
(四)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且屬於前款規定情形之壹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二、最高法司法解釋:最高法司法解釋第165條規定:
(壹)“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當庭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同意,並宣布延期開庭”;
(2)“被告人請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延期審理”;
(三)再審後,被告人拒絕委托被告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再次出庭為其辯護的,合議庭應當根據情況處理;
(4)如果辯護人是成年人,可以準許。但是,被告人不得另行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也不得另行指定辯護律師。被告可以為自己辯護。
(五)被告人屬於應當指定辯護的法定情形的,不予準許。
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司法解釋何時發布?2020年2月30日發布,2021+0年6月30日與民法典同步實施。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新法僅對施行後的法律事實具有約束力,對施行前的法律事實不具有溯及力,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作為我國首部關於民法典適用的司法解釋,民法典適用的時間效力著眼於解決合同法、物權法等新舊法律的銜接問題,嚴格界定了這壹例外的溯及力的適用條件,統壹了判斷尺度,確保了民法典的正確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