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派律師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值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
法律援助機構未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變更強制措施申請、辦案建議。
法院、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值班律師的權利,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1)自然
1,值班律師制度是我國辯護制度的重要補充。
2.值班律師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好地為自己辯護,是委托辯護和法律援助辯護的重要補充,在性質上屬於為被告人提供的必要的最低限度的法律幫助。
3.值班律師制度是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㈡適用範圍
1.值班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的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定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值班律師制度的適用範圍不僅限於認罪從寬制度,而應涵蓋所有訴訟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辯護人的案件。
(3)地位
值班律師不是具體案件的辯護人,而是法律幫助者。他不在法庭上提供辯護服務,也不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辯護人。
(4)責任
1.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
2、方案選擇建議
3.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4、提出案件處理意見。
5.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悔罪書時,應當在場。
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值班律師應當就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適用的法律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建議、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的適用程序等相關事項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並在犯罪嫌疑人簽署聲明時在場。
6、指導和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申請法律援助,並移交申請材料。
7.代理對刑訊逼供或者非法取證的申訴和控告。
8.案卷的查閱:從檢察院偵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材料,了解案情。
《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12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96條第2款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值班律師可以查閱案卷,了解案情。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為值班律師查閱案卷提供便利。
(五)駐紮地點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派律師在法院、看守所等場所值班。
(六)擔保
1.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值班律師的法律援助。
2.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請求法律幫助的,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7)義務
1、值班律師不得誤導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嚴禁收受財物,嚴禁利用職務便利招攬案源、介紹律師有償服務等違反值班律師工作紀律的行為。
2.值班律師應當依法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當事人隱私,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或者他人正在準備或者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