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在處理金融糾紛時,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調解規則進行調解,努力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壹、連超金融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職能
連超金融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受理金融糾紛當事人的調解申請,調解糾紛,努力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在調解過程中,委員會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調解規則,公平公正地處理糾紛,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調解過程
金融糾紛當事人向連超金融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時,委員會將安排專業調解員進行調解。調解員將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意見,了解糾紛的具體情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調解規則提出調解方案。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會積極促進雙方的溝通和協商,努力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第三,調解結果
雙方在調解過程中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結果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照調解協議履行義務。如果調解不成功,當事人仍可選擇通過訴訟等方式解決爭議。
總而言之:
連超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專門處理金融糾紛的調解機構,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調解規則,公平、公正、高效地解決糾紛,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金融市場的穩定與和諧。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 * *和中國人民的民意調查。
第17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壹方當事人明確拒絕調解的,不予調解。
中國人民* * *和中國人民的民意調查。
第28條規定: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為沒有必要制作調解協議的,可以采用口頭協議,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
中國人民* * *和中國人民的民意調查。
第31條規定: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