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要求精神賠償:
1.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違反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犯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權利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比如公開他人的婚姻感情生活,在新婚夫婦的房間安裝監控設備,私自開拆他人信件,了解他人秘密,都是違背社會公德,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精神損害。
3、公民死亡後,其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身體權等人身權受到非法侵犯,給死者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的,死者近親屬也可以依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4.侵犯監護權造成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5.特定紀念物品滅失或者毀損,造成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二、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
3.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利潤;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上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傷殘賠償、死亡賠償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害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對象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