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十壹條:
村民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
年滿18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擴展數據:
競選村主任的例子:
“要不是競選村主任,鎮政府說我沒資格。服刑的罪名我還不知道。”
延安寶塔區男子沙稱,自己被警方誤記為“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對此,Xi公安局經開分局開元路派出所表示,確實存在錯誤,錯誤正在糾正中。督察部門已介入調查。
檔案和判決書裏的信息和他的壹模壹樣。
家住延安市寶塔區的沙今年28歲,從事汽車運輸,但最近兩個月他什麽事都沒幹,頻繁去安維權。
沙說,今年4月,村委會進行換屆選舉,他成為村主任候選人,在預選中得票最多。但政審時,當地派出所給鎮政府出具證明說他有前科,不具備當村主任的資格。
“我從來沒有被判刑,我成了壹個有前科的人。詢問當地派出所,得知安開元路派出所在辦理2016 10 18壹起盜竊案件時,不知何故將我的信息登記為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
沙說,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的案卷,法院的判決書,勞改監獄的釋放證明,公安網絡辦案系統裏罪犯的名字都是他的名字,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戶籍所在地都和他的信息沒有區別。
“我成了無中生有的罪犯。我不僅不能參加村主任選舉,當地政府、派出所和村民都知道我是有前科的人,對我的名譽和精神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害,嚴重影響了我的正常生活。”說起這件事,沙大發雷霆。
人民網-男子競選村主任被鎮政府告知沒有資格,才知道自己被“判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