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或者以欺騙手段新建、擴建、改建占用的建築物。國家沒有統壹的定義,但是地方政府有明確的規定。壹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準的相關內容進行建設。違法建築主要包括:
未經申請或者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設的建築物;
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修建的建築物;
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建造的建築物;
臨時建築建設期滿後未拆除成永久性建築的建築;
為取得主管部門的許可證而偽造相關材料建造的建築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下列規定:
第三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有關批準文件後,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第四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