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院查封房屋的步驟
查封是公安系統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主要是為了維護被害人的權利。《法律快報》提醒,房屋過戶手續限制在申請後或依職權辦理。法院查封房屋的步驟如下:
1.法院向國土房產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並附法律文書;
2.辦案人員應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分不同情況辦理查封手續。查封標的物已出具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交國土房產局檔案室出具的查冊表;屬於預售商品房的,應當提交預售商品房成交表或者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該樓盤明細表;如果是土地,妳先去國土房管局檔案室查壹下土地的權屬,提交查的書面結果。
3.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國土房產部門予以查封。
第二,法院查封房屋的期限
人民法院查封動產的期限為壹年,查封不動產和其他財產的期限為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
三、法院查封的財產如何轉移?
1.壹是確認法院是否解除了對財產的查封;
2.材料準備好了,以書面形式發給相關部門;
3.當事人自願履行判決、裁定的,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轉移登記;壹方不願履行判決、裁定義務的,由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登記機關根據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過戶;
4.法院可以出面協調建設局和國家體育資源局的關系,依法辦理財產過戶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規定,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的,其合法權益將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財產保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