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救”責任的完善和擴大表現在:
壹是將“救災”工作擴展為“開展搶險救災相關工作,建立紅十字應急救援體系”。
第二,有許多情況需要“提供緊急救援和人道主義援助”,即“在戰爭、武裝沖突和自然災害、事故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緊急情況下,向受傷人員和其他受害人提供緊急救援和人道主義援助”。
三是將“保健”職責進壹步修改為“開展急救護理培訓,普及急救護理、防災避險和衛生知識,組織誌願者參與現場救援”,進壹步明確和完善“救援”職責。
《國務院關於促進紅十字會發展的意見》明確要求紅十字會“加強獻血、造血幹細胞捐獻、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按照國務院文件要求,各級紅十字會認真開展“三項貢獻”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將紅十字會在實際工作中廣泛開展的“三捐”工作正式寫入法律職責,明確紅十字會“參與推動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參與造血幹細胞捐獻相關工作”,是紅十字會法修改的重要突破。
新修訂的紅十字會法在“總則”中明確指出,“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紅十字誌願服務。國家支持紅十字會青年在學校的工作。”並將“組織紅十字誌願服務和紅十字青少年工作”明確為法定職責,必將激勵廣大人民群眾和誌願者積極參與紅十字誌願服務,推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的廣泛開展。
“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相關的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是壹項包羅萬象的法定職責。這種“協助”職責不僅為紅十字會今後承擔更多的人道主義服務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也表明了紅十字會與政府之間不同於壹般社會組織或慈善組織的特殊關系,體現了“中國紅十字會是黨和政府在人道主義工作領域的助手,是聯系群眾的橋梁”的政治導向。
完善的法律責任進壹步拓展了紅十字會的核心業務範圍,體現了國家對紅十字會的特殊賦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