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三種方式可以結案。詳情如下:
(1)判決,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壹方不服可以上訴;
(2)調解:經法院調解後,法院會出具調解書,同樣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3)撤訴,原告依法撤訴。但是,撤訴的理由有幾類。比如,原告不交納訴訟費,不到庭參加訴訟的,視為原告撤訴;原、被告達成庭外和解後,原告撤訴等。
2.法律依據:《關於執行立案結案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十四條。
除執行財產保全裁定和恢復執行外,其他執行案件的結案方式包括:
(a)實施工作已經完成;
(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三)終止執行;
(4)結案;
(五)不予執行的;
(六)駁回申請。
關於執行立案結案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十五條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內容已被被執行人自動執行完畢並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執行和解協議已履行完畢的,可以以“執行完畢”的形式結案。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結案通知書,送達當事人。雙方書面認可或口頭認可完成並記錄在案的,可以不制作結案通知書。應附上和解協議的執行情況。未簽訂書面執行和解協議的,應當記錄口頭和解協議的內容,並由當事人簽字後附後。
二、民事訴訟的流程是怎樣的?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申訴;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在7日內通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交納費用後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不服駁回起訴決定的,在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受理後,在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對方,對方在15日內回復,並通知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執行;
3.安排開庭時間;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地點和承辦人;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提前3日公告;
4.舉行審判。達成調解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內容或者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由合議庭進行裁決;
5.句子。同意判決的,當事人自動履行判決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向我院法院申請執行;如果和裁判意見不壹致,需要區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