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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

交通運輸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是交通運輸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

第壹,交付管理的權利與正義

在運輸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運輸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如運輸企業、旅客等。)都享有特定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比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制定和實施交通法規,處罰違法行為;運輸企業有義務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務。

二、交付變更的終止

交通運輸行政法律關系受法律規範約束,其變更或終止也必須遵循法定程序。當法律關系中的壹方主體不再具有法律主體資格,或者由於法律規範的變化,權利義務關系不再相適應時,運輸行政法律關系可以變更或者終止。

交通運輸管理機關的職責和權限

壹.責任

1.制定和實施交通政策:交通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和解釋交通政策並確保其實施。

2.運輸市場監管:運輸管理機關負責運輸市場的監管,包括運輸企業的資質審查、運營監管和公平競爭。

3.保障交通安全: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保障交通運輸安全穩定。

4.交通設施管理:交通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交通設施的管理,包括道路、橋梁、隧道、車站、機場等。,以確保其正常運行和安全使用。

第二,權威

1.行政許可:交通運輸行政機關有權對從事運輸活動的企業、個人和項目授予行政許可,包括運輸企業資質許可和經營許可。

2.行政處罰:交通運輸行政機關有權對違反交通運輸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包括罰款、吊銷許可證等。

3.行政強制:在特定情況下,交通運輸行政機關有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如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扣留違法車輛等。

4.行政裁決:在具體糾紛中,交通運輸行政機關有權作出行政裁決,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賠償糾紛裁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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