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批準員工辭職申請,即同意解除勞動關系。企業會向對方發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那麽,如果企業中途反悔,是否可以撤回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對此有兩種不同的看法。讓我們聽聽邊肖對這個問題的看法。
1.對方收到解除勞動關系通知後,企業可以撤銷嗎?
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到達勞動合同另壹方後,不得撤銷。理由是勞動合同不同於普通民事合同,應由勞動合同法專門調整。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與普通民事合同還是有壹些相似之處,比如誠實信用原則等等。但《勞動合同法》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和時間沒有具體規定。因此,筆者認為,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的事項,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2.在對方收到解除勞動關系通知前,企業可以撤銷嗎?
如果勞動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勞動合同關系解除的具體時間點,可以參考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壹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因此,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點應當確認為解除通知到達勞動合同另壹方的時間。而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禁止反悔”是誠實信用原則的應有之義,所以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不能違反上述原則。因此,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壹旦到達對方,發出通知的壹方不能再次解除,勞動關系即行解除,應當駁回保留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
當然,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可以在到達勞動合同對方當事人之前或者同時撤回,即撤回通知應當在到達勞動合同對方當事人之前或者同時。
3.兩種觀點在實踐中的側重點是什麽?
實踐中,勞動者受到工傷或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有些勞動者在依法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因難以尋求新的工作機會等原因反悔,於是向法院主張保持勞動關系。對於是否支持其保留或確認勞動關系的請求存在爭議。壹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不同於普通民事合同。從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角度出發,可以允許勞動者反悔,應當允許勞動者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保留勞動關系。另壹種觀點認為,既然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已經到達勞動合同的另壹方,不存在意思不真實的成分,也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勞動關系已經解除。
綜上所述,發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雖然是企業的單方行為,但也是壹件需要認真對待的嚴肅事情。企業不得隨意撤回終止勞動關系通知。如員工已接收並認可,雙方勞動關系終止。企業要退,必須在員工領取之前退。更多相關問題可以咨詢荊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