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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民法典中關於地下停車位的規定

現有法律對車位、車庫的歸屬沒有明確規定,要求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車位、車庫的歸屬:“只要地下車位不屬於人防工程,只要是開發商投資建設的,建設費用不計入住宅商品房等車庫的成本, 且地下車位的面積不計入公攤面積,那麽即使沒有產權證,本小區業主購買的地下車位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地下車位不得出售的條件:開發商是否有權出售地下車庫,取決於車庫是全體業主所有,還是開發商投資的建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車庫歸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

(1)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經包含了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

(2)開發商將修建地下車庫的費用計入住宅開發成本;

(3)根據國家法律或地方政府規定,應免費交付給業主,即小區規劃中已明確車庫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建設車庫是開發商的法定義務。

從全國範圍來看,物業管理對小區停車提供的服務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第壹類是管理服務。即提供停車場保潔、照明、消防設施等管理服務,但不提供車輛保管服務,對車輛安全不負責任,收費相對較低。

第二類是托管服務。有保管車輛的義務,車輛有安全責任,有賠償義務,收費高。

第三類是管理和托管服務。即考慮到壹定的保管義務,對車輛被盜、損壞有壹定的賠償責任。

財產權的期限不是永久的,也不是按照人的主觀意識隨意計算的。它有壹定的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第345條:_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國家按照有關規定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給予優惠。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渠道投資建設人民防空工程;人防工程通常由投資者使用和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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